(2014)金义执民字第5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黄旭东与杨慧琴、楼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旭东,杨慧琴,楼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616号申请执行人黄旭东,经商。被执行人杨慧琴。被执行人楼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14年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慧琴与楼珩共有的位于义乌市通惠门13幢1303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慧琴与楼珩共有的位于义乌市通惠门13幢1303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10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