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郑万七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135号申请人:郑某某,男,1952年5月13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0第20450号判决书。该判决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0第20450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10第20450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李德吉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全裕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