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丹凤与丹阳市盛世兄弟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丹凤,丹阳市盛世兄弟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吴丹凤,1967年8朋26日生。被执行人丹阳市盛世兄弟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晶石。申请执行人吴丹凤与被执行人丹阳市盛世兄弟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丹后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丹阳市盛世兄弟模具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丹凤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丹阳市盛世兄弟模具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的情况,但未发现有登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盛世兄弟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发现其名下无存款,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丹后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束文辉审判员 常春华审判员 张俊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江晨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