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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715号原告:马鞍山市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军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信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军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崔 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