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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一初字第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一初字第026号原告陆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陆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卢 金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