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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钊结实犯破坏电力设备等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钊结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88号罪犯钊结实,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通刑再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钊结实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暗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2009年5月25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于2014年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后,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钊结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2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驾车窜至北京市通州区等地,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共300余米及变压器一台,价值共计3万余元。2007年1月3日,该犯伙同他人窜至北京市顺义区,盗窃路灯电缆线200米,价值18620元。该犯系累犯。罪犯钊结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钊结实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钊结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钊结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