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与王永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王永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75号原告: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理人:马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侠,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王永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山东枣庄烟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继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