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黄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被告人黄某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62×××53),后使用上述信用卡共恶意透支人民币36136.22元(其中本金22123.56元),且经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自2014年5月起多次向其催收仍未还款。2、2013年7月,被告人黄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卡号:52×××02),后使用上述信用卡共恶意透支人民币18629.27元(其中本金12534.82),且经广发银行自2014年7月起多次向其催收仍未还款。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家属为其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还清了所有欠款。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刘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催收短信照片、银行卡照片、委托书、报案材料、证明、关于黄某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报案申请、授权委托书、广发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广发信用卡历史对账单交易记录、广发信用卡欠款明细记录、广州农商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对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及定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部分欠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敏华陈仁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