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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睿斌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睿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58号罪犯杨睿斌,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17)榕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睿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以(2010)南刑执字第10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2年11月29日以(2012)南刑执字第1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睿斌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睿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11日日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