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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亚楠与滑县蓝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亚楠,滑县蓝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58号申请人:李亚楠,女,1998年7月16日生。被申请人:滑县蓝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喜望。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滑县蓝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F3**学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10000元及耿玉珠所有的豫EA9F**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滑县蓝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豫EF3**学号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耿书章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