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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守英、田本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刘守英,田本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组织机构代码:01146926-9。法定代表人刘应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勇。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守英,农民。被告田本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刘守英、田本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