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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方友、刘玉兰与孙宝国、司立阔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91-1号原告赵方友。原告刘玉兰。被告孙宝国。被告司立阔。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已作出(2015)任民初字第59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孙宝国驾驶的司立阔名下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司立阔缴纳保证金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司立阔所有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长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