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跃成与赵丽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