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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跃成与赵丽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