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建忠、田建忠与田建忠、李起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34号原告:刘建忠。被告:田建忠。被告:李起坡。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忠与被告田建忠、李起坡、李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建忠承担。审 判 长 边春晖审 判 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