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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林亚弟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亚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42号罪犯林亚弟,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湛廉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亚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林亚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亚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14年1月,2月,3月获得嘉奖;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5、6、7、8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亚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亚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 虹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