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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商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惠达会计有限公司与常州久壹品贸易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惠达会计有限公司,常州久壹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1325号原告常州市惠达会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威,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久壹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A1幢51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惠达会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久壹品贸易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惠达会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惠达会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惠达会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常州市惠达会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曦民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蒋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