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南执字第3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锦平申请执行南部县大桥农机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锦平,南部县大桥农机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南执字第3437-1号申请执行人朱锦平,男。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农机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8日作出的(1998)南经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农机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农机站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农机站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00年8月7日将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农机站所有的座落在南部县大桥场文庙街30号原加工房(车间)四间(建筑面积151.13平方米)以26000.00元人民币变卖给案外人龙保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部县大桥农机站所有的座落在南部县大桥场原加工房(车间)四间的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给案外人龙保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