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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卫平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卫平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068号罪犯卫平正,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嘉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卫平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5月21日止。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卫平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卫平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卫平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