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少民初字第18号原告许某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高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高某认为其与原告于2001年10月结婚后,一直居住在长宁区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本案应由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长宁区剑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