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健荣与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荣,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17号原告张健荣,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喻波,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陈家湾社。负责人于镇川。被告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达到209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荣诉被告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武汉百思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健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健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