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图刑初字第18号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图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字,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17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伤)。现更正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人民陪审员 朱道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