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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图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图刑初字第18号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图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字,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17行,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伤)。现更正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人民陪审员  朱道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