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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仲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斌、杨章琼诉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华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斌,杨章琼,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华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仲保字第11号申请人张斌。申请人杨章琼。被申请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核桃村十组2层18号。法定代表人袁和明,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德阳市华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宝山街。法定代表人胡玉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张斌、杨章琼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华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斌、杨章琼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斌、杨章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造成损害,对申请人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阳市华宇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张斌所有的位于德阳市区钟山街2号3幢2-5-2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34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郝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