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烨辰申请执行李克关于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申请执行李某乙关于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请求对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