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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庆生申请执行林丁顺、胡玉梅、林祥江田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生,林丁顺,胡玉梅,林祥江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生,柳州广菱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毅,广西银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丁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胡玉梅,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林丁顺,无固定职业。系被告胡玉梅的丈夫。被执行人林祥江田,学生。周庆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5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丁顺、胡玉梅、林祥江田支付人民币45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周庆生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庆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林丁顺、胡玉梅、林祥江田(2015)鱼执字第13号一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