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koco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号海港城世界商业中心**楼****室(flat/rm1401,14/fworldcommercecentreharbourcity7-11cantonrdtstklhk)。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委托代表人:徐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西部化工市场*幢*号。法定代表人:何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34元,减半收取251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67元,由原告科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坚儿审 判 员 周 娜代理审判员 崔起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