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张国富等与被告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张国富,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王富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南县。原告:郭立英,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南县。原告:聂文英,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陈霞,女,1966年3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马玉玲,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燕秀英,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董敏,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孙小菊,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赵侠,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张玉娥,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李雪,女,199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吕光芳,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张厚龙,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张秀英,女,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杨彩勤,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孙雪艳,女,1991年9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王飞,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杨霜霜,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李侠影(曾用名:李霞影),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于成英,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孙霞,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杜淑侠,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徐振东,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许允,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庞丽,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张翠英,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李德记,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魏树梅,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田玉芳,女,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告:李翠,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吕乃保,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原告:杨丽华,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闫洪芬,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孙云成,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原告:孙治涛(曾用名:孙志涛),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汪琼,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庆市岳西县。原告:陈莉,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张素芳,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田野,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南县。原告:李斌,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孙西艳,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孙利,女,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陈雪茹,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张曼,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丁伟,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原告:朱伟丽,女,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赵金辉,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南县。原告:华敏,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李海艳(曾用名:李海燕),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陈江北,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原告:周海生,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许延卫(曾用名:许延伟),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丽群,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张海娟,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张旭东,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祝永铭,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祝士英,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赵林益,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周艳红,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赵彬彬,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赵宗山,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吴健胜,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陈根芝,女,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顺峰(曾用名:徐顺风),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何海芬(曾用名:荷海芬),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广西贵港市北区。原告:徐元杰,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宣淑贞,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生表,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黄颖愉,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邵苋翱,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殷殷,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陈晓波,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邵苋翔,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吴良栋,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邵为家,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邵六毛,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张群霞,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吴栋,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潘杭城,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丽慧,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方焌焌,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先英,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吴阳照,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程桂芳,女,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张军宣,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生甫,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陈理文,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赵斌奇,男,199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邵芝湘,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周兰英,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乌苟,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徐航,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邵春明,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彬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富、王富生、郭立英等人与被告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富、王富生、郭立英、聂文英、陈霞、马玉玲、燕秀英、董敏、孙小菊、赵侠、张玉娥、李雪、吕光芳、张厚龙、张秀英、杨彩勤、孙雪艳、王飞、杨霜霜、李侠影、于成英、孙霞、杜淑侠、徐振东、许允、庞丽、张翠英、李德记、魏树梅、田玉芳、李翠、吕乃保、杨丽华、闫洪芬、孙云成、孙治涛、汪琼、陈莉、张素芳、田野、李斌、孙西艳、孙利、陈雪茹、张曼、丁伟、朱伟丽、赵金辉、华敏、李海艳、陈江北、周海生、许延卫、徐丽群、张海娟、张旭东、祝永铭、祝士英、赵林益、周艳红、赵彬彬、赵宗山、吴健胜、陈根芝、徐顺峰、何海芬、徐元杰、宣淑贞、徐生表、黄颖愉、邵苋翱、徐殷殷、陈晓波、邵苋翔、吴良栋、邵为家、邵六毛、张群霞、吴栋、潘杭城、徐丽慧、方焌焌、徐先英、吴阳照、程桂芳、张军宣、徐生甫、陈理文、赵斌奇、邵芝湘、周兰英、徐乌苟、徐航、邵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审 判 长 王 刚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