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得民与刘怀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刘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1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限期履行赔偿款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履行执行款5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2月5日领取执行款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刘某某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审判员 杨李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