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罪犯黄志满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400号罪犯黄志满,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5日作出(1997)绵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黄志满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7日以(1997)川刑一终字第97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以(2007)南中法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3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5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满伤残等级为六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累计获得标准分87.57分,月平均5.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志满系六级伤残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17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