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四海与钟志坚、黄美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志坚,陈四海,黄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志坚,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四海,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林,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美容,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上诉人钟志坚因与被上诉人陈四海、原审被告黄美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4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钟志坚上诉称,陈四海依据《借条》起诉上诉人,但事实上,涉讼借条上载明的借款关系并未实际发生,该借条没有实际效力,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诉的《借条》载明:“因本借款产生纠纷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出借人陈四海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该约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钟志坚上诉认为讼争《借条》未实际发生、没有实际效力系属实体审查的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畴。上诉人钟志坚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