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牛茂胜与刘浪、张靖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茂胜,刘浪,张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868号原告牛茂胜,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张伙场村,农民,被告刘浪,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郭家庙村。被告张靖,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郭家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茂胜与被告刘浪、张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茂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茂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茂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牛茂胜负担。审判员 苏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