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2014年12月7日死亡。委托代理黄冬梅,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陈某甲于2014年12月7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林哲森代理审判员 陈碧珍代理审判员 陈秀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