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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宁波滨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滨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314号原告:宁波滨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亮。委托代理人:段逸超。委托代理人:范方立。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峰。原告宁波滨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滨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胡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