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与欧邦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欧邦斌,罗琼凤,冯荣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负责人:毛新文,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德,男,汉族,该行信贷业务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男,汉族,该行员工。被告:欧邦斌,男,瑶族。被告:罗琼凤,女,汉族,系被告欧邦斌的配偶。被告:冯荣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欧邦斌、罗琼凤、冯荣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2月4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偿还了所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偿还了所欠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仁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