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4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