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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临安盛世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盛世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328号原告:临安盛世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武。委托代理人:刘赟、陈豪杰。被告: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盛世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盛世达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