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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申丕杰与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德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丕杰,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德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51号原告申丕杰。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被告德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丕杰诉被告德州凯德雅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德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丕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丕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