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方红与赵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红,赵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方红,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航,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方红申请执行赵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伊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晓良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方红申请执行赵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分期给付,直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