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晓琴与吕高清、洪丽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琴,吕高清,洪丽香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603号原告:李晓琴。被告:吕高清。被告:洪丽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琴与被告吕高清、洪丽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琴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