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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商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商初字第0057号原告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锋。被告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05元(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希尔达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