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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杜婷婷与杨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婷婷,杨双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569号原告:杜婷婷,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告:杨双龙,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婷婷诉被告杨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杜婷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杜婷婷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婷婷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