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马卫与天津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卫,天津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卫。委托代理人于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xx,该单位职工。上诉人马卫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9月1日,原告在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金茂广场交给被告天津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公司”)邮政特快专递一份,收件人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xx号,公司名称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收件人为办公室,电话为1****,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2元寄递费用。被告于2014年9月2日将特快专递投至收件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所在的邮电大厦收发部门。根据《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寄交各单位的公私邮件和报刊,不分城市、农村,��律投交单位设在地面层或院门口的传达室、收发室或指定接收邮件的人员。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多个单位的应由所在单位在地面层总入口处或院门口指定统一的收发室接收邮件。原审庭审中,原、被告对被告此妥投行为均表示认可。2014年9月15日,该特快专递因无人认领,被告将该特快专递退回原告处。原告马卫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邮寄费12元,赔偿交通费50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邮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已经履行了投递的义务,将特快专递投递至收件人所在大厦的收发部门,原被告之间的邮寄服务合同至此已经履行完毕,而后邮件因无人认领而退回原告处,并非被告未全面适当履行所致,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卫负担。上诉人马卫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理由:原审未能查清邮寄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情形,债务履行完毕的准据点。履行完毕后,邮寄企业将邮件返还邮寄人法律依据何在。前台已经签收,又何来无人认领情形。被上诉人邮政速递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表示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双方系邮寄服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上诉人马卫通过被上诉人邮递快件,已经支付相应邮费,被上诉人邮政速递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妥投该邮件是本案之关键。本案中,被上诉人邮政速递公司将快件投递至收件人所在的收发部门,并由该收发部门予以签收,原审庭审中双方亦均认可邮件签收妥投行为。另《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寄交各单位的公私邮件和报刊,不分城市、农村,一律投交单位设在地面层或院门口的传达室、收发室或指定接收邮件的人员。同在一幢楼或一个院内多个单位的应由所在单位在地面层总入口处或院门口指定统一的收发室接收邮件。故被上诉人已经完成投递,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2014年9月15日该特快专递因无人认领,被被上诉人退回上诉人之事实,亦未能改变该邮件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妥投之法律状态,并且该邮件之退回并非被上诉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所致,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邮费12元并赔偿500元交通费之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