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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与杨青、毕翠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杨青,毕翠珍,毕金荣,牛占梅,骞会慧,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负责人孙德胜,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杨青,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松烟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毕翠珍,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松烟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毕金荣,男,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核桃树湾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牛占梅,女,1963年10月10日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核桃树湾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骞会慧,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松烟村人,住。务农。被申请人白胜,女,1963年4月14日生,汉族,和顺县松烟镇松烟村人,住。务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和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青、毕翠珍、毕金荣、牛占梅、骞会慧、白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105448.9元、受理费1204.5及执行费1499.8元的义务,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杨青、毕翠珍、毕金荣、牛占梅、骞会慧、白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8153.2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文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