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缪晓明、陈诗荣与陈诗荣、陆梦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晓明,陈诗荣,陆梦秀,陈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45号原告缪晓明。被告陈诗荣。被告陆梦秀。被告陈士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晓明与被告陈诗荣、陆梦秀、陈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晓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缪晓明负担。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应峰雷人民陪审员 沈聪慧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