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俊霞,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某,男。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31号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现双方的性格、脾气等均存在很大的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更不能让原告忍受的是被告有酗酒的恶习,酒后无端找茬,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的行为,经多人说教,被告不但恶习不改,现在反而变本加厉,实无夫妻感情可言,无奈,为解除痛苦婚姻,依法起诉。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基础差,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韦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8月3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开始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称被告于2014年7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未果,无法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委托《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报于2014年11月5日刊登公告,现公告期满后被告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按时出庭应诉。故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婚后无子女,也无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夫妻共同债务共计188357元。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开始尚可,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几年来双方建立的夫妻感情,想尽一切办法寻找被告,与其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互谅互让,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会重归于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诉讼费200元,公告费5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丽哲陪审员 齐 枫陪审员 侯莉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丹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