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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谭德兵与李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兵,李中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谭德兵,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彭毅,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中明,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潘洪,重庆市北碚区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兵诉被告李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德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德兵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德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谭德兵负担。审判员  庹昌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