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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毛忠秋与余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忠秋,余明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商初字第54号原告:毛忠秋。被告:余明扬。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忠秋与被告余明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明扬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忠秋撤回对被告余明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忠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