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江诉林海华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林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王江,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林海华,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齐民一终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林海华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林海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孙洪伟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逊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