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东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忠东、张凤颍吕东阳容留、贩毒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东,张凤颍,吕东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铁东刑初字第594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忠东,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兴鞍街**栋*单元*层,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永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凤颍,男,曾用名钟文龙,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讷河市同义镇庆宝村*组,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一道街**栋*单元*层*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吕东阳,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城市马风镇东陵村(仓官屯)****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东、张凤颍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吕东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明、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东、张凤颍、吕东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张忠东、张凤颍在鞍山市铁东区一道街44栋2单元2层东户,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获利人民币2万元,并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赵军、王永乐、汪有博、吕东阳等人吸食毒品。期间,被告人吕东阳分多次共计向被告人张忠东出售冰毒1.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忠东、张凤颍、吕东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军、王永乐、王文浩、汪有博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尿样毒品检测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东、张凤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吕东阳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行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忠东、张凤颍犯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吕东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忠东犯赌博罪,应当判处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考虑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颍犯赌博罪,应当判处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考虑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虽其自愿认罪,但且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吕东阳的犯罪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凤颍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忠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吕东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依法追缴被告人张忠东、张风颖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非法所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