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艾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艾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01266号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东盛综合楼408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茁,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丽,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艾怡。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艾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