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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范亚东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强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亚东,太和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太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范亚东,男,1976月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夏彩英,女,1966月10月26日出生。被告:太和县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317415-3。法定代表人:张广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袁亚军,太和县公安局法制室干警。委托代理人:宋长明,太和县公安局赵庙派出所副所长。原告范亚东不服被告太和县公安局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太公(赵庙)强戒决字(2014)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亚东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庆东审 判 员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